天津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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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以及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实名举报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建设、商务、工业、财政、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监督管理办法30号令、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天津市建委文件建筑(2004)1152号、天津市建委170号文、关于我市施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主要就这些,其他的一些国家规定和行业规定天津市也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加工、生产、经营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如下:招标范围 天津市的招标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采购等。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等;货物采购包括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服务采购则涵盖规划、设计、监理、咨询等。

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天津市出台规定以明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供水、供气、供热;城市排水;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二)客运出租车及其经营权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三)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以及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实名举报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第三条 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准施工。第四条 施工企业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施工证的企业(外地施工企业经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审查,允许投标者),均可参加投标。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天津市出台规定以明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3、第一条 为确定本市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专门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机构为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5、天津市监督管理办法30号令、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天津市建委文件建筑(2004)1152号、天津市建委170号文、关于我市施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主要就这些,其他的一些国家规定和行业规定天津市也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

1、第三条 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准施工。第四条 施工企业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施工证的企业(外地施工企业经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审查,允许投标者),均可参加投标。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5、天津市监督管理办法30号令、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天津市建委文件建筑(2004)1152号、天津市建委170号文、关于我市施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主要就这些,其他的一些国家规定和行业规定天津市也执行。

6、天津市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专利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第三章 针对专利纠纷或争议,市专利局将收取调处费。收费标准如下:对于无赔偿损失的争议,每件收取十元。对于要求赔偿损失的纠纷,根据财产标的金额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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